标题:转贴一篇淫秽文章获刑半年
作者:花雕
时间:2/23 22:15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定罪标准,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郑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击量达到3万余次,属于情节严重。由于郑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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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列表 (6)
#1 。。。。。不以牟利为目的就无 ..
[潋滟の碧 2/23 22:22]
#2 呵呵,点击率,可笑至极
[小喂 2/23 23:24]
#3 好像有些过份了吧
别人爱看也 ..
[Thermo 2/25 01:15]
#4 哎,传播嘛,加上现在正在热头上 ..
[£缘§梦☆剣 2/25 10:19]
#5 是的是的,小剑说的对
现在都 ..
[飘落的雪 2/25 10:33]
#6 哎,
其实呀,现在什么都 ..
[£缘§梦☆剣 3/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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