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帖】进步还是倒退:公民的收视选择权应当如何限制?
作者:司马青衫
时间:4/7 16:47

这次行动的依据就是1993年颁布的“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首先,笔者所无法理解的是,在中国大陆,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部门所公布的规定是否就等同于法律?我们经常把法律和规定缩略并称为“法规”,长期如此给人们所造成的印象似乎法律和规定可以等同视之(有时红头文件的实际效力甚至超过了法律,这样便给人造成一种“权大于法”、“红头文件大于法律文本”的错误认识),都是能够对公民产生强制性效应的国家意志(当然是不能违抗的,否则就要予以惩处)。比如说这次通知中提到违法(不知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颁布的哪一部正式法律?)活动,随后又说到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行为“破坏了法规的严肃性”。实际上把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等同于法律,才是真正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窃以为法律与规定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是经过人民代表在征集了相当一部分人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提案,然后在普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尤其是在普通公民获得知情权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程序而确定的。一般而论,只要法律形成的过程是透明的、全民参与式的,它就可以代表国家意志和公民的意愿;而规定则可能是某一级政府为了指导当前工作的需要,而发出的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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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哎,中国就是这样啦,我也不知 ..
[铁甲暴龙 4/8 14:13]
#2 接下来可能会向国外开放电视频 ..
[水晶之光 4/8 14:57]
#3 这才是中国不是吗?
[雨诗 4/8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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