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原创】从“刑不上大夫”到“刑不上警察”
作者:记忆
时间:11/2 14:15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据此规定,刑讯逼供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只有在刑讯逼供行为没有造成伤残、死亡后果的,才构成刑讯逼供罪。因此,从刑法规定的立法意图来看,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就构成刑讯逼供罪;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不是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客观要件。

  从理论上看,《刑法》之所以作此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人的尊严的珍视;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享有一般人所应当享有的人的尊严,因此,不得对其实施有辱人格的行为。无论是人权还是人的尊严,都是一个人完整人格的一部分,都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因此,侵犯了人的尊严、剥夺了人权,就是十分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国际刑法上甚至被视为“反人类”的行为。这种行为因其性质本身就已经十分严重,因此无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应当认定为犯罪。

  但实际上,刑讯逼供被定罪处刑的不及实施刑讯逼供者的九牛之一毛。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要造成一定后果,刑讯逼供的犯罪分子才会被绳之以法;同时,即使造成严重后果的刑讯逼供行为,也很少按照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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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局我所之~~在我们这~~只要被\ ..
[恶魔♂天使 11/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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