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从远华案庄如顺改判死缓看法律的弹性
作者:极乐鸟
时间:12/25 22:20
则”,将此行为作为受贿犯罪的情节考虑,没有单独处罚。作为高级执法官员,向大走私犯赖昌星通风报信导致其直接逃脱法律的严惩,这样的行为都算“轻罪”不予“单独处罚”,其所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情节有多恶劣可想而知。因此,其所收受贿赂的数量不是定其死罪的主要依据。
可是,二审仅根据“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收受赖昌星贿赠的轿车一辆”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庄如顺犯受贿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样的判决实在让人觉得不解。如果按照此“判例”进行类推的话,估计再也不会有人被判处死刑了:只要坦白一下即可被无限“宽大”,已经被执行了的原河北省大贪官李真岂不是死的忒冤了?
如果不考虑其犯罪后果的话,庄如顺不应被判死刑。如果考虑其犯罪后果的话,庄如顺坦白收受“一辆小汽车”不能被摆到可以缓刑的“高度”。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两难的矛盾的地方,这就是二审改判死缓后该判例留下的巨大漏洞。
说到底,这还是法律的弹性问题。即便对同样的情况,有时候在不同的境况、不同的地方面对同样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会出现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与其说是“灵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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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件的内幕消息!怎么可以公开 ..
[风影的宝宝 12/27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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