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帖】险恶的误导与无知的误读——对刘荻不起诉的法理分析
作者:屡战屡败
时间:2/12 12:04

可免于处罚,而不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法律决定活诉讼活动。
由于免于起诉制度实质上是未经法院审判而由监察机关给被告人定罪,分割了审判权,不符合现代控审分离的诉讼结构,剥夺辩护权和上诉权以及缺少监督不利于保障人权等多种原因,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受到学者们的猛烈攻击,最终被废除。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有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
不起诉又分绝对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被告人无罪,这是不起诉跟免于起诉的根本区别。

刘荻等人的案件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不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前提是有犯罪存在。具体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所谓酌定是指依照法律酌情考虑。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自由裁量,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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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种事情!已经是家常了!
[风影的宝宝 3/1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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