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帖】身败名裂的程序正义-------中国诉刘涌案之异议书
作者:屡战屡败
时间:9/8 20:35

曾声称盗窃集团首要分子喽罗不必为杀人行为负责,显然他一方面对法律进行了所不允许的严格解释,另一方面忽略了黑社会的法定意义。)

2. 陈赞成改判的第二个理由:“刑讯逼供”
这是陈的“尊重人权”。在这个问题上,法院的观点是“本院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而陈在这一点上和法院的观点是一致的,唯一的区别是法院在最后的判决中对此情况忽略不计(这或许是那个臭名昭著的“具体情况”的背后原因),而陈显然将之作为一种改判死缓的理由。陈的谨慎态度多少还是体现了他对人权的关注,但他似乎完全忽略了他的老本行:一个公民的诉权。同样我们要追问一句:一个公民在不排除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时,他能够被判刑定罪吗?

陈在回答这种情形下“是否需要发回重审时”,坦然地说:“我实事求是的讲,打回去也不可能搞得那么清楚,谁能搞得清楚?”这一句话,说得极明白不过,我们的法院哪里有什么公正,他们根本就是一群无能啊。为了这些无能之辈体面过关,所以教授们忙不迭地把法治和人权统统用上了,陈以他法学实践的智慧告诉大众:你看这个脓肿,已经这样严重了,但不要忙着放脓,重要的是千万不要让脓水流出来,这样才干净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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