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帖】身败名裂的程序正义-------中国诉刘涌案之异议书
作者:屡战屡败
时间:9/8 20:35
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单凭组织领导黑社会这一项罪名,连死缓都判不上,但刘涌被认定为死刑,不是因为这一条(数罪之一),而是因为陈一直百般回避的第二十六条。陈回避根本原因在于,他并不认为刘涌集团是个黑社会组织(他称自己掌握材料不够,说不好),但任何一个在法治精神上严肃认真的人都会发问:这个量罪定刑的核心事实(直接涉及到一个公民罪与非罪,而不是是否死缓的问题)未明之前,陈是如何写他的司法意见书?作为一个法律人,是应该要求重审?还是用死缓这一两不得罪的方式糊弄过关?事实上,陈在整个访问中一直在回避着对案件本身给一个确定的见解,因为他并无意弄清事实真相,他所关心的只是改判死缓的事实,波斯纳说过,所谓的实用主义,一切指向目的而已。
回到法院的判决理由上来,在刘涌案中,因为宋健飞已被判定死刑,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涌也要判定死刑,第三款中“处罚”一词,意味着不但在定罪上,而且在量刑上同样适用,因此,决无喽罗已判死刑,黑社会首要分子却判死缓一说,法院判决至为荒谬。(刘涌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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