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帖】身败名裂的程序正义-------中国诉刘涌案之异议书
作者:屡战屡败
时间:9/8 20:35
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从判决中不难看出,作为法院而言,所谓“应当判处死刑”的表述,并无证据不足之理。陈在采访中称在法庭质证中,刘涌指示杀人的证据已被推翻,但显然,法院并不需要这个证据,因为法院不是根据杀人罪的主犯,而是按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规定来裁判的: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事实上,陈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于是他补充说:“即便作为黑社会老大并不等于一定要判死刑,也不是说老二判死刑,老大就一定要判死刑,尽管老大对黑社会组织里的行为要负一定责任,但负责任并不一定要判死刑。因为黑社会里本身组织者并不要判死刑……*”
这里,陈的论证并没有提出任何法律上的依据,相反,他有嫌疑故意混淆第二十六条和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罪之间的区别。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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