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告】苏力: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
作者:屡战屡败
时间:3/29 09:36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及刑法的358至360条规定中有关幼女的一些规定都大致可以视为这一公共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但“奸淫”是什么意思。无论是从上下文,从明示排斥默示的解释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学著作的通常解释来看,奸淫的意思都是排除了“强迫”或“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构成强奸罪必要条件,“以强奸论”更明确了这一点。换言之,“以……论”这种说法说的就是按照强奸论罪和处罚,尽管它本身未必是本来意义上的强奸。用学术的话来说,这是一种“法定强奸”。
因此问题不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是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特别是在行为男子不知道女子年龄是否已经14岁的情况下,这样认定犯罪是否合理?或者说在确实不知道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其意思表达为非自愿,因此仍然惩罚行为男子是否合理呢?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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