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帖】进步还是倒退:公民的收视选择权应当如何限制?
作者:司马青衫
时间:4/7 16:47

命令或工作标准。它的形成过程很可能是非公开的,并且很可能只是由少数人参与了决策过程。从法理的意义上说,如果不是发生在战争时期或危急关头,如果不是危及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等特殊情形,一般的行政规定并不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强制意义。

  比如说某一公民如果触犯了法律,他/她必须受到法律的审判和处罚;而如果普通公民仅仅违犯了某级政府的某项规定,他可能会失去工作(如果是政府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话),但却不会接受法律的审判和惩处。换句话说,如果某位公民违反规定,私自安装接收境外节目的设施,他将有可能受到经济处罚和适度的行政纪律处分,但不应为此而坐牢。

  如果这样的公民越来越多,处罚可能会越来越重,但是中国古代就有“法不责众”的说法,更何况这并不是法律,而只是某种在特殊时期所制定的行政规定而已。可以预见到的最终结果可能只有两种:一种是由法律来代替原先的规定,使得人们不敢违抗,被迫放弃一定程度的知情权和娱乐选择权;另一种可能就是,在违规者越来越多,防不胜防,处罚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最后不得不放弃这种管制。

  记得在我上中学时,收听“美国之音”的特别英语节目也是一种偷偷摸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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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哎,中国就是这样啦,我也不知 ..
[铁甲暴龙 4/8 14:13]
#2 接下来可能会向国外开放电视频 ..
[水晶之光 4/8 14:57]
#3 这才是中国不是吗?
[雨诗 4/8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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