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帖】险恶的误导与无知的误读——对刘荻不起诉的法理分析
作者:屡战屡败
时间:2/12 12:04
是应当或只能不起诉。
刘荻案件公安机关侦查长达一年,大大超过了羁押期限,这期间检察机关还退回补充侦查了一次,仍然没有取得足以定罪的证据,迫于超期羁押的压力和媒体、网民的谴责,万般无奈只好宣布取保候审,取保一个月后仍然无法起诉,这才宣布不起诉。这哪里是什么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如果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决定不起诉,那就是说刘荻等人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何必退查?何必取保候审?
笔者认为刘荻等人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根据是《刑事诉讼法》140条第4款,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可认定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刘荻等人获罪的原因是一写文章讽喻当局、二是在网络上组织柿柚党向中共安全机关投诚,刘荻的文章现在全部都发在网上,任何人都能看出,这些讽喻性的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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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种事情!已经是家常了!
[风影的宝宝 3/1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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