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讨论】龙卫球:法院,你可知司法为何物? ——对于所谓先例判决制的评论
作者:屡战屡败
时间:3/29 09:52
都应有适用的特殊性,所以绝对统一的司法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其三,如果一个先例是素质低的或者不公正的法官所作出的,一旦被确立为模范判例,将会有不可估量的危害,岂不是扼杀高明、鼓励司法腐败?总之,这种片面追求形式统一而无视分歧本身复杂性的简单做法,实在没有道理。
先例判决制还有一个致命的危害,就是破坏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主要是对个案审判时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的维护。先例判决制直接剥夺了具体法官在具体审判时自主决定如何适用法律的权力。减少或避免法官的错误判决,不得通过破坏或直接限制司法独立的方式,而应该依法通过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或者通过法官任免、法官准入、提高法官素质等间接方式来实现。
我的看法是,一个下级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有了分歧,解决的办法不应该是去自封先例,进行内部强制,而是应该向有具体法律适用解释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征求解决意见。这种方式并未破坏司法独立,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就适用加以解释的权力。
三、先例判决制节省司法成本说是否有理
先例判决制另外一个理由是,法官们在以后的司法中,可以通过直接遵循先例,快捷结案,可以节省时间和司法成本。这也就是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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